订婚强奸案:被害人逃出房间喊“救命”被强行拽回,身上多处受伤

admin 2024-12-27 11人围观 ,发现33个评论

近期,备受瞩目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一审已经宣判。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席某某犯有强奸罪,并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报道,被告席某某和被害人是通过婚介所认识的,两人于5月1日签订了婚约。然而,令人震惊的是,5月2日下午在双方即将步入婚姻的准备房内,席某某无视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被害人紧急拨打电话报警。随后的5月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被告人席某某涉及的强奸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和“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谨把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环节,确保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了身体检查,结果显示被害人的左右大臂和右手腕上均有淤青。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卧室的窗帘已被拉下掉落,而客厅的窗帘则留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还取得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害人逃出房间通过楼梯下至13层后,被席某某强行拖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经对被害人的询问,被害人表明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的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向她哭诉遭受了席某某的强暴。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会自动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何况在恋爱阶段,即便是订婚期间,这同样符合法律思维对问题的分析。

强奸案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现场往往缺乏第三者目击,监控录像也较为罕见。因此,证明案发时双方性行为是否属于男方“违背妇女意愿”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根据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深入调查研究,对口供持慎重态度,尤其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更要确保所有涉案事实都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支持。综合全案证据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认定的事实成立。


因此,强奸案件不应仅仅依赖于被害方口供,也不能单纯因为被害人事后报案就断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审理中,要通过法定程序查证的确切证据,全面综合案件证据,确保对被告人的定罪是建立在充足、可靠的证据基础上的。


然而,由于强奸罪案件通常不公开开庭审理,具体的认定依据也未公开,因此无法就具体案情进行评价。尽管如此,无论案情如何,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情况,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坚持基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坚决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不是草率从轻判决。目前,涉及的男方已当庭提出上诉,对于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事情一经发酵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有人认为准夫妻关系不应被视为是否定强奸的理由。他们可能强调法律上对所有人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应因为两人存在婚姻关系就减轻强奸的罪责。准夫妻间的关系不应该被用来为性侵行为辩护。他们可能强调性别平等的重要性,主张对于所有性犯罪都要一视同仁。


另一些网友可能持反对观点,认为准夫妻关系的存在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考虑。他们可能认为,在亲密关系中,涉及性行为时的同意辨认可能更为复杂,应该更细致入微地考虑。

在一些社会风俗中,准夫妻关系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此时法律应当更加细致地审视这些情境,以符合社会实际。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网友观点分析时,需要考虑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以及对性侵问题的社会认知。这有助于全面理解正反方观点背后的动机和价值观。


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国家积极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特别是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在本案中,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由此可见,不应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


这一案件提醒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和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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