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听闻: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些已经支付全部房款的商辅、写字楼的业主申报债权后,被破产管理人认定为该债权“不具备消费性购房人优先权的法定条件”,并通知各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有异议,可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逾期未起诉视为对本通知无异议,对该债权认定予以认可,管理人将根据该通知撤销相关房产的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
咱就无语了!破产清算管理人是个啥东西,这么大的口气?《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哪一条赋予你对债权人吆五喝六的权利了?你下发的通知,“经核查”经谁核查你说清了没有,你清算组核查吗?你让我债债权人起诉,我债权就得起诉,不起诉你的通知就成了圣诣吗?你管理人根据该通知撤销房产的网签等手续,我不知道相关部门允许不允许?这些部门认你的通吗?我总觉的不行吧,你破产管理人只是法院指令你去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你代表的只能是破产企业一方,你不能代表两方行使权利,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是债权人大会,不是你管理人。真想看看你拿着你的通知去相关部门撤销相关房登记的结果。
老百姓将全家的积累全部拿出,基本上还从银行贷款成为“房奴”。他们本想买间门市房或写字楼来养老,在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因你开发商的原因,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你房地产商申请破产,你破产管理人一换,他们的购房款没了、房子也没了,这样的处理方式,于情于理都不相通啊!
有人说:破产管理人的做法是合法的!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现在房产还没登记变更产权人,房子还在开发商名下,产权就属于开发商。而购房人的购房款由不符合优先权的条件,只能按一般债权人按照比例清偿。乍一看,还说的挺有道理,但啥觉得这法律规定的那么不符合情理呢?仔细一想,不对啊,你搞破产的,啥又回到民法典上了呢?欺负老百姓不懂法是不?非得把“房奴”的最后一滴血榨干吗?
法不是无情的,法是公平的,作为法律人也要公平、公正的执行法律,不能给百姓完法律游戏,更不能歪嘴说法欺压百姓。相关破产方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早有相关规定,对特殊的事件有规定。现提供一处,请大家揣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该规定于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至今有效。本案中,各家各户的房产已经特定,作为相对人的购房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有的房并且已经交付使用,完全符合第(四)、(五)项之规定,不能将这类房产定性为破产财产。你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合同,你应该履行的义务是积极为他们办理相关证件,而不是撤销合同、撤销登记。
上点心吧!不能这样期负老百姓啊!